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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10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现将《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3日



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现就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结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确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特色专科医院、中医诊所、门诊部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综合性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二级及以下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诊疗。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支持中医药临床应用

将中医特色优势项目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促进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类医院制剂及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类“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诊察费和开具处方发生的药品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提高中医医疗资源可及性和服务整体效率,提升中医医疗服务区域辐射力。

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事业发展

推进建立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特点的中医诊疗价格机制,在部分地区开展基层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等中医诊疗项目价格与县级公立医院同价。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门诊常见病、慢性病病种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医保总额预算适度向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倾斜。适当降低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引导群众优先选择基层中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