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实现甘青两省税务执法统一规范,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
》 ( 2018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
》 (2020年第1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pdf【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7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实现甘青两省税务执法统一规范,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公告》制定目的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包括要逐步实现执法的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同时结合兰西城市群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裁量基准》的制定是推动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落实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是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引领作用的有力举措,有助于推进兰西城市群建设,为两省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税收营商环境,实现区域内税务执法效果统一,在不断增强税务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中,进一步推进税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中,《裁量基准》将税收违法行为类型划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违反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缴纳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纳税担保类、违反协税义务类等8类52项;在结构上划分为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在违法程度上设定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的裁量阶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