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桂地税发〔1996〕23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2-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废止文中“车船使用税”字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文中“车船使用税”字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简称“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期限已到,现就恢复征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的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具体开征日期及事项,另行文通知。
二、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使用的货运凭证,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之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资金帐薄及营业性帐薄,由柳州铁路局各分局(主管处)向所属单位(见附表)所在市、县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三、“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将使用的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和用途等及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并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等手续。(修订删除其中“车船使用税”的字样,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
附件:柳州铁路局所属单位名称及所在地名单。
柳州铁路局所属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顺序 单位名称 所在地 附 注
1 柳州铁路分局 柳州市 汇总财务决算单位
2 柳州站 柳州市
3 柳州南站 柳州市
4 柳州北站 柳州市
5 柳州客运段 柳州市
6 柳州机务段 柳州市
7 柳州车辆段 柳州市
8 柳州机保段 柳州市
9 柳州工务段 柳州市
10 柳州电务段 柳州市
11 柳州水电段 柳州市
12 柳州房建段 柳州市
13 柳州生活管理段 柳州市
14 柳州车轮厂 柳州市
15 柳州林管所 柳州市
16 柳州工程总公司 柳州市
17 来宾车务段 来宾县
18 桂林北站 桂林市
19桂林站 桂林市
20 桂林车务段 桂林市
21 桂林工务段 桂林市
22 桂林电务段 桂林市
23 桂林机务段 桂林市
24 全州车务段 全州县
25 全州工务段 全州县
26 融安车站 融安县
27 融安车务段 融安县
28 融安工务段 融安县
29 融安电务段 融安县
30 金城江车站 河池市
31 金城江机务段 河池市
32 金城江车辆运用段 河池市
33 金城江工务段 河池市
34 金城江电务段 河池市
35 宜山车务段 宜州市
36 宜山房建段 宜州市
37 柳州分局土地办 柳州市
38 柳州分局装修厂 柳州市
1 南宁铁路分局 南宁市 汇总财务决算单位
2 南宁车站 南宁市
3 南宁南站 南宁市
4 南宁客运段 南宁市
5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