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05〕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现就我市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保障和支撑。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我市经济建设、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省文件精神,全面加强砖瓦窑整治工作,大力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矿产资源管理、开发秩序逐步规范。但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和观念不强,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短期行为严重,存在乱批乱占乱采滥挖现象;少数地区砖瓦窑规划布局不合理,规模小、利用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有的砖瓦窑企业无证开采、未批先采,有的批少取多,批浅挖深;有的异地开采,越层开采,严重地破坏了耕地,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特别是一些小立窑、小轮窑死灰复燃,靠大量消耗粘土资源来获取利润,严重地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保障,影响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和工作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历来十分重视,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全省范围内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依法履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法定职责,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砖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凡持过期采矿许可证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无证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越界或异地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二)进一步加大砖瓦窑业整治力度,切实落实限产关闭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上一轮整治未尽,或者死灰复燃的小立窑、小土窑、小轮窑等,坚决予以取缔。切实做到"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恢复地貌"。各县(市)、区要按照每年递减5~10%砖瓦企业的目标,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砖瓦企业,关闭的对象重点是18门以下(含18门)、城市规划区、各种特殊保护区、高速公路两侧、未在采矿权市场取得土源、未进行墙改技改的砖瓦企业。通过集中整治,逐步实现由一乡(镇)多窑向一乡(镇)一窑(或两座窑)过渡的目标。全市两年内计划关闭59座(见附件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上报确定关闭的企业名单。对被确定为关闭的砖瓦企业,国土部门不得供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严格控制农田取土,大力推广淤泥制砖。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建窑,坚决控制在农田上取土烧砖。各级墙改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步伐。各级国土和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水利建设的有利时机,鼓励、支持砖瓦企业加入农村河道疏浚、泯沟清淤工程项目建设,屯积淤泥,利用淤泥制砖。
(四)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规范砖瓦企业用地、用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