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财规〔2011〕3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3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4号)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2011年6月29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泰政规〔2009〕3号
)和《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泰政规〔2009〕4号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调剂),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行政单位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事业单位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资产,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事业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