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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建发〔2022〕21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高新区)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供电公司(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提高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体育、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制订了《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体育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临沂供电公司

2022年5月27日

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交付行为,强化各部门职责,加强交付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项目交付是指已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满足《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付条件,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交付行为。

第三条 开发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交付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按照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要求,分别推进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是指: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环卫等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养老、医疗、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住建部门对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中的供水、供气、供暖交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供水、供气、供暖专业经营设施的专项验收或移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按照建设条件配套的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环卫等公用设施进行监督,督促开发企业配套交付。

供电公司(中心)对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中供电的技术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完成时限、验收移交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督促供电基础设施的专项验收或移交。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开发区)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