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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
临人社发〔2018〕2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联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援助、方便群众的原则,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重点对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向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
  (二)工亡或者因工伤事故追偿急需治疗的医疗费的;
  (三)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的;
  (四)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
  (五)案情重大、影响面广的;
  (六)用人单位法人、负责人逃匿、下落不明的:
  (七)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律援助部门协商后认为应当优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于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一并受理,不再区别对待。
  三、法律援助形式
  (一)接受劳动者或其他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等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二)为劳动者代为书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
  (四)协商调处劳资纠纷,参与仲裁调解;
  (五)对发生重大、紧急劳资纠纷的,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参与协调处置;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