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至使用各环节有关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能够有效地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同时也为
车辆购置税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各级国税部门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对
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