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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建规〔2014〕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 镇政建〔2021〕8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住建局、丹徒区房产管理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市区各商业银行,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 ( 苏建房管〔2013〕432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要求,特制定《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将对《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

2014年9月11日

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保障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 ( 苏建房管〔2013〕4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销售,由承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三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款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银行,是指受市住建局委托,与开发企业签订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监管银行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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