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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国资法[200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国资委〔2014〕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公布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7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所属及代管企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托代管的企业。
二、对外捐赠的含义和途径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法人财产(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三、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一)核准备案原则。企业一般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提供赞助,确需以企业资产对外捐赠或赞助的,须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二)量力而行原则。企业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
  (三)个人捐赠为主原则。企业应当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奉献爱心,企业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原则。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四、不得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五、对外捐赠的管理程序
  (一)市属企业集团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