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省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认识
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认识,切实把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作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具体规定
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是指征(用)地申请单位在将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一)预存征地补偿款的范围
预存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