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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7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结合我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有关统筹地区按规定确定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时,继续沿用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年限等条件。

(二)在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其他年度欠费和滞纳金。

(三)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至50%后,对于此前已按30%返还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组织补发。对于已按2022年度政策享受稳岗返还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不再重复返还。

(四)有关市要主动与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获取企业最新划型情况;省厅将积极协调有关省级部门协助提供全省共享数据。对于暂无法通过共享数据划型的,可先参考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时的划型信息,经企业确认后予以认定。对于暂无划型信息的新开户企业,可先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功能进行筛查,再依据工信、金融等部门有关划型规定,结合企业承诺予以认定,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应材料进行说明。

(五)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其中享受主体需确认的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基本信息不全等特殊情况,可由企业辅助说明。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关市可汇总名单报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由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省税务局获取缴费账户后统一反馈各市。

二、关于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将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拓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金失业人员)时,对同一参保人员,不区分就业失业状态,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持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的不可重复申领补贴,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享受补贴的,不再对低级别证书再进行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实行全程网办,领金失业人员参照相关程序申领,省厅将改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入口和功能,支持领金失业人员在线申领补贴,各市需做好联调测试和本地相关公共服务功能改造。

(三)对于鲁人社发〔2022〕12号文件印发后申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发放;其中,办理领金失业人员技能补贴业务时,应审核其提出申请时的状态和条件。对于企业在职职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