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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人社发〔2015〕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7日

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办学行为,保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受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事后评估,确认其具有继续办学资格的一种制度。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评估的原则: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人社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工作要求,分工负责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主动配合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办学必备与培训规范性指标。包括机构建设、培训规范、固定资产总值、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规模和层次及内部管理等七个项目;

  (二)办学信息网络备案指标。包括信息入网备案、网络信息维护及人员、硬件配备等三个项目。

  具体评估内容和标准按《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检查评估标准及评分表》(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及评分表》,附件2)执行。

  第五条  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人社部门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通知培训机构准备进行年度评估检查;

  (二)培训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及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书报人社部门;

  (三)培训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准备有关评估材料备查;

(四)人社部门随机抽取专家成立评估组,由评估组对培训机构书面材料和办学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确定评估等次。

(五)人社部门根据评估组的意见,对评估优秀和合格的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加盖评估专用章;

  (六)人社部门统一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培训机构接受评估须准备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二)上年度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报告必须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自有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账面价值原值、评估价值净值等);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办学场所证明复印件;

  (五)《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报告书》(附件1);

  (六)《评估标准及评分表》(附件2);

  (七)《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附件3);

  (八)《宿迁市民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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