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国资〔20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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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市属委托管理企业,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国有大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或其子企业向所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同)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产权,原则上应以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增加市属国有企业或其子企业对该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市属国有企业或其子企业因实施内部资源整合,确需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的,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市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方向,有利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市属国有企业或其子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实施过程中,市属国有企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