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民航江苏监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民航江苏监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民航各运输机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门《通知》)精神,从2018年开始实施“同舟计划”二期,在继续贯彻落实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以下简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全省新开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现将国家六部门《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全面推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通知》和省六部门《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精神,在健全完善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推动各类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条款;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监督申请、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评优、文明工地评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等环节的必备条件之一,推动各地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地新开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列入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省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省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信息交换的基础上,由省人社部门通报项目所在地区参保管理;对跨地区的项目,由省人社部门指定地区按项目参保管理。2018年5月前,请各市将制定出台的配套政策文件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合力做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6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协作机制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41号)要求,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和信息交换、统计报告、联合经办、联合检查、联合宣传培训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各地人社部门要继续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齐抓共管,推进落实。要进一步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概算或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缴纳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通知》并参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精神,按照低保费起步的原则,由各地人社部门商其他主管部门,依照行业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进一步发挥督查对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作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定期调度督办,确保完成“同舟计划”二期目标任务。每年四季度,省人社厅将联合省其他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三、强化参保信息工作,及时准确统计通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数据。从2018年起,省人社厅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全省人社事业发展计划。各地人社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联合其他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做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交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