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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8-03
优
税
网
提
示
:
根
据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规
定
,
全
文废
止
为了加强
车船税
的征收管理,规范
车船税
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陕西省
车船税
征收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12年8月3日
陕西省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
车船税
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陕西省
车船税
征收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我省机动车
车船税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
车船税
。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属于《陕西省
车船税
税目税额表》所列税目范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缴纳
车船税
。
第四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
的,
车船税
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
车船税
的保险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 保险机构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代收代缴
车船税
,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第七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下列免征
车船税
的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不代收
车船税
,但应将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一)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和警用车辆;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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