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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1995〕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


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锲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从当前实际出发,加大房改力度,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促进住房建设,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市区范围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建立健全公积金制度。

3.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个人按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按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5%缴存公积金,单位也按相等数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由单位按月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下称市住房信贷部)设立的公积金存款户中,记入职工户名内,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缴存额原则上根据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定期进行调整,公积金缴交率今后按上级规定逐步提高。

4.公积金的利率。公积金实行政策性利率,目前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向职工结息,今后按规定进行调整。

公积金的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5.公积金的来源。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6.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中心’负责、银行办理、税务支持、财政监督、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的公积金管理体制,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贯彻执行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公积金使用、增值和提取等方面的权益,同时,对单位住房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信贷部受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的存、贷、取金融业务,根据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7.公积金的使用。公积金在保障职工个人按规定支用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购建住房低息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和增值性贷款的顺序,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每年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及其免缴的税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

公积金必须按上述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每年公布公积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8.改革现行的公有住房低租金制度,逐步达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等五项因素在内的成本租金标准。目前,按照住房租金占家庭收入一定比例进行租金改革,到2000年使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15%。

9.提高现住房租金。1995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提高到占双职工家庭1993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标准为0.90元,同时,按住房的不同类型和结构等级确定租金标准并计算地段、层次差价。

今后五年内,住房租金水平的提高原则上按上年度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比重每年增加两个百分点,即:1996年为7%,1997年为9%,1998年为11%,1999年为13%,2000年为15%。

10.为了统一住房补贴标准,并为今后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打好基础,从这次提租起,对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由发放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单位按统一标准逐月发给住房补贴,补贴额一年一定,随工资总额的增减相应浮动。实行统一住房补贴标准后,原发放的各种住房补贴一律取消。住房补贴统一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同公积金缴存口径)的1.5%,离退休职工为上一年度离退休费的2.5%。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原规定执行。

11.新住房实行新租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全面推行新住房新制度,即新住房先售后租、新房新租。新建普通住房和腾空的成套旧住房分别按相同结构等级住房租金标准的1.3倍和1.15倍计收租金,今后随相同结构等级的现住房提租比例逐年增租,直至提到成本租金。花园别墅式新住房和其他高级新住房另行确定租金标准。实行新住房新租金后,新租住房不再缴存定金。原已缴存的定金仍按规定到期归还本息。

12.减免租金的规定。减免租金的范围限于本方案实施前已租用的住房。减免对象和标准为:(1)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政府民政部门定期救济的纯居民户,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自住房,提租后的净增租金额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全额免缴。(2)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自住房,提租后的净增租金额,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50%,一年一定。(3)租住公房在规定标准之内,且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的职工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纯退休职工家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自住房,提租后的净增租金额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20%以内的减免,一年一定。

13.加强租金收入管理。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指定银行住房信贷部,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改。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通过市、区财政结算方式,由市财政局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全额、差额预算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目前统筹比例为20%,由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直管公有住房新增租金收入的其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