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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第五条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 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款监管分重点监管预售款和非重点监管预售款。用于保证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工程建设费用为重点监管预售款。其他部分为非重点监管预售款。重点监管预售款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应配套费用的120%。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和中标通知书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注明监管账户,并提交监管协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并公布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信息,并告知购房人按合同约定将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监管机构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