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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适用本办法:

(一)苏州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待遇、服务管理;

(二)全国、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待遇落实、服务管理;

(三)按照规定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待遇落实、服务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市劳模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等具体工作,以及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奖励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有特殊贡献或者在特殊时期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市人民政府可以适时表彰。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推荐产生。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对象:在评选届期内,为本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也可以参与评选。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中处于领先地位,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劳动模范评选应当体现时代特征,每次评选应当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并公布。

第九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组织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张榜公布;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

(三)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报送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上报市劳模评委会;

(四)市劳模评委会讨论确定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后,在《苏州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候选人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公安、人社、卫生和计生、环保、安监、国税、地税、工商、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签署意见。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须通过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的审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公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审核同意;

(五)经公示和审核后,如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苏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

苏州市人民政府向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四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及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一)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获得全国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表彰机构已予奖励的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的50%再次奖励;

(二)春节慰问金:每年春节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慰问金。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慰问金的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市劳动模范慰问金的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工资待遇: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和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实施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