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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市民发办 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4〕3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民发办主要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当年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扶持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并根据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扶持项目,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项目会审、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当年专项资金总量,每年在3月底前向社会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面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和间接扶持民营企业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市组织举办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型专项活动(包括招商引资、创业辅导、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的补助;

  (二)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三)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匹配;

  (四)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五)其他。

  民营企业的技改贴息、新产品经费补助、科技三项费用补助、名牌奖励等按市相关规定办理,不包括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内。

  第七条 对市组织举办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型专项活动和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补助,一般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投资额较大的,也可以事前或事中补助。

  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匹配,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匹配资金。

  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按照当年民营经济考核办法进行。

  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八条 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申报工作指南可从市民发办南通民营经济网下载,也可从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网址:)下载。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市产业投资指南要求;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单位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直接或间接服务民营企业的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报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已到位的项目。

  除上述若干条件外,其它必备条件按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办理。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根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同级民发办,由同级民发办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市民发办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贴息的,申报单位需提交:(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当年的项目贷款合同;(3)贷款到位凭证;(4)项目实施期间的有效付息凭证;(5)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可以比照贷款投资,同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