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6次会议决定,对《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逾期不搬迁或者关闭,经催告仍不搬迁或者关闭,并且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代履行。”
二、《
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对违法安装、悬挂的装置、物品、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经催告仍不拆除,并且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予以收缴并销毁。”
三、《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已被《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废止】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已被《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废止】
4.将第四条修改为“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以块为主、属地负责和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5.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辖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