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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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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秩序,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倡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五条  城管、公安、建设、交通运管、规划、房产、国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城管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的行政许可,依法对擅自处置和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进行核准,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和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审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资格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外观标识,为公司化运营车辆统一使用专用号段并放大号牌,协助城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和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审查;负责实行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设定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行、限行路段,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时间、路线、方向、速度行驶以及超载、遗洒飘散载运物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管理部门是建筑工地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城市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营运车辆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核,对未依法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实施查处,对未依法获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货运从业资格证驾驶建筑垃圾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实施查处;负责对建筑垃圾营运车辆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建筑垃圾营运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建筑垃圾营运车辆等行为进行查处。
  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收集、处置行为的管理服务;协同城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管理部门是建筑噪音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现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噪音的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施工防治噪音的措施,依法对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施工。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区域的城管部门申请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取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后,方可运输处置。需夜间处置建筑垃圾的,还应当取得环保部门的夜间施工许可。异地处置建筑垃圾的还应征得属地城管部门同意。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向、速度行驶,并倾倒于指定的弃置场。
第七条  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文件执行。
  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实施有偿处置。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相关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工程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建筑垃圾处置费,处置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建筑垃圾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有自运能力的,由城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标准核发自行清运资格证,并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做到封闭施工、降尘施工,设置围墙、围板,采取遮挡措施,硬化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出入口路面,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必须建设安装车辆高压冲洗设施,并经建设、城管部门联合勘查验收;
  (二)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工程材料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轮、车体,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四)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企业)申请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须经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审核,并每年对通过核准的企业及车辆进行审验,将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在市政府公共信息网站和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方便社会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部门应当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会同城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硬化、冲洗设施、临时环卫设施设置进行联合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共同出具《建筑工地出入口规范管理现场勘察表》。对不落实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取消评优资格。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时应当进行招标,并严格限制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或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较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杜绝个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参与招投标。
第十七条  城管部门应当对受理事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