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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房改〔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现将《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一、关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一)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根据《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苏府〔2008〕48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现有住房范围的认定

(三)下列房屋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
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住房;
(四)上述5年内,是指自情况发生之日至正式申请登记之日,未满5周年。
(五)以上所列7类住房,指坐落在苏州市区7城区范围内的住房。
(六)以上所列7类住房,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成员有多处住处的,不论住房性质如何,都必须合并计算面积。
(七)申请家庭成员的配偶,不论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其名下的以上所列7类住房,都应该计算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八)“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算现住房面积。已享受过政策优惠的不能重复享受,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不论房屋产权何时转移,申请住房保障时都要全部算现住房面积。
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已被拆迁的,按拆迁安置的住房计算面积。未安置的按拆迁补偿面积计算。
(九)个人在购买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时在单位领取过购房货币补贴的,可不算房改房,暂按一般私有住房处理。
(十)“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算现住房面积。直系亲属之间有财产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现住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应该计算住房面积。
(十一)对“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如直系亲属参与分摊人均住房面积,则直系亲属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全部住房都应该计算面积。
(十二)“直系亲属”不仅包括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也包括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指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的亲属。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指有直系亲属关系和办理过法律认可的收养等关系。
(十三)对原住房已被拆迁的,应该提供拆迁协议(留复印件),按拆迁协议进行认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时,以拆迁协议中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为准。
(十四)阁楼算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计算。
车库不算住房,不计算住房面积。
违章搭建的房屋,应该拆除。在未拆除前应该计算住房面积。
(十五)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产权证上的现登记人为准。
对房屋所有权需要转移的,待办理好转移手续后再处理。

三、承租他人住房的认定

(十六)对自己无住房而承租他人住房的申请家庭,应慎重处理从严审查。申请人应提供无住房的合理理由和证明材料。
(十七)承租或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按“现实际居住的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处理,应该计算现住房面积。
(十八)承租或借住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亲属的住房的,可不计算住房面积,但应出具证明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十九)承租他人住房的,应该出具已承租他人住房一年以上的中介合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承租单位的房屋居住但无房产证、租赁证的,也要计算住房面积。产权单位应出具证明,并将涉及退房事项。
(二十一)承租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集体户口、几个单身合住一间)的,可以不计算住房面积。产权单位应出具证明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二)承租部队的军产房的,可不计算住房面积。申请时必须提供申请家庭与部队军产房的团以上的管理单位签订的退房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后退出原承租的部队军产房,协议必须随申请材料存档。

四、住房面积的认定

(二十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面积为准。对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且无法确定建筑面积的,一般住宅按1.2的系数将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混合结构多层住宅按1.38的系数将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二十四)房屋租赁证上有独用面积、合用面积、合计面积的,以合计面积为准;无合用面积、合计面积的,以独用面积为准。
(二十五)住房是共有产权的,份额明确的按份额折算相关人所占住房面积,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份数平均计算住房面积。
(二十六)申请家庭成员有房屋共同居住权或可继承但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该计算住房面积。计算方式按共有产权的方式计算,或待办理继承手续后再处理。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