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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1999〕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土地登记发证是依法维护士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有效措施。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大部分土地使用者申领了土地证。但由于用地情况复杂,特别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用地手续不完善,部分购房者仍然领不到土地证。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我们对市区住宅房的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