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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国资〔2013〕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18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售、出租行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处室:产权与收益管理处,87967397。
特此通知。
  
    附: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11日
 
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售、出租行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提升资产运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售,是指企业将固定资产整体或部分,土地、商标(字号)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向社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让人)公开出售的行为。
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土地、商标(字号)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租赁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出售、出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
第五条 出售、出租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资产存在纠纷的,不得进行出售、出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资产出售、出租的主体,企业出售、出租资产,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具有双重职责,在做好企业自身资产出售、出租工作的同时,负责督促检查所属企业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是资产出售、出租的服务平台,负责意向受让人或承租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人或承租人等事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企业在资产出售、出租前应由资产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制定方案,并填写《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申报表》。
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资产状况、数量价值、出售(出租)原因和方式、受让人(承租人)条件、确定底价的依据以及资金收取管理办法等。
第十条 资产出售、出租方案应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逐级上报。
出售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出租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资产评估价值(或帐面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四)商标(字号)使用权的。
第十一条 出售资产须资产评估,挂牌底价以不低于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确定须在市国资委公布的备选库中选定。
出租资产租金底价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自身的价值、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
第十二条 资产出售、出租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