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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常劳社险〔2003〕103号


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解除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998〕139号令)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1〕35、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中符合常劳社险〔2002〕65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符合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工作单位应是经市、区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个人应是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参保时应提供经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根据《常州市乡镇科技人才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2〕19号令)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科技人才站挂靠人员,目前仍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仍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市属公有民营、民办学校,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后,其工作人员中具备教师职业资格并被单位聘任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和师范院校毕业生,经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审核资格,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纳编登记,工资部门核定事业单位工资后,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人事代理人员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其中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员可按本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改按我市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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