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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通政规〔2015〕5号)第七条及《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5〕1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市本级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基层服务机构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居民在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低保、特困家庭和重残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证件。其中,低保家庭提供《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家庭提供《南通市特困职工证》,重残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为本辖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