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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厚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厚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字〔202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厚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厚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兴德”行动,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5〕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厚德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厚德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厚德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其中,养老服务领域6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厚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厚德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厚德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优生优育、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厚德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四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市、县(市、区)人才工程建立规范科学支持管理体系的实施办法》(德人组办发〔2021〕23号)规定,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及市级相关人才工程人选不再参加厚德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厚德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县(市、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发布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县(市、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厚德和谐使者申报表》;

(2)1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县(市、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要件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德州市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三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厚德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德州市民政局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厚德和谐使者原则上从各县(市、区)评选的和谐使者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和政策扶持

第十条  厚德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5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厚德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库。加强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厚德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二条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厚德和谐使者领办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厚德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厚德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厚德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厚德和谐使者档案,每年第四季度,委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厚德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厚德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厚德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同一人才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厚德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厚德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五条  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五分之一。管理期内,厚德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

主要包括:在管理期内获得省级或以上社会工作领域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等。

第十六条  厚德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厚德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厚德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厚德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