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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7 日


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

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第91号)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锡政规〔2011〕3号)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1.1+(48 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市政府目前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滨湖区为每平方米 4050 元,新区、惠山区、锡山区为每平方米3500)元。保障补偿价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