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住房规发〔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修改后可继续保留

各区(管委会)住建(规建)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管理,保障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得到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管理,落实商品房质量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云台山景区、高新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监管、使用和退还。

第三条 在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该开发项目预留在监管机构的质量保证金为限额。超过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不得使用监管机构留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二)外墙外保温工程,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本办法所称保修期限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

第六条 保修期内,商品房专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载明的报修方式向开发企业报修;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以下简称报修人)应及时向开发企业报修。

第七条 保修期内,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若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报修人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