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有效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义勇为的评审确认、申报奖励以及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房产、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园林、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及时,遵循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

  (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报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线索,举荐、申报的;

  (三)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调查后认为需要确认评审的。

  第六条 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见义勇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的,由最先受理的区公安机关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水域的,相关专业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调查、核实和确认见义勇为存在管辖争议的,按照《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本人及近亲属不知道其行为有权申报见义勇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条 评审确认工作一般在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属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专业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举荐人、申报人后,可延长至六十日。

  第九条 具有《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应予奖励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实施。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一)见义勇为事迹在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两次以上见义勇为并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一)见义勇为事迹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多次见义勇为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市见义勇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