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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开发园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开发园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开发园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开发园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能力,促进我市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开发园区所辖范围(以下简称相关辖区)。含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级工业园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我市相关辖区范围内存量工业用地和拟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第三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相关辖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收储的职能主体,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相关辖区政府(管委会)和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按项目受托参与一级土地的整理开发。

  发改、工信、住建、商务、国资、生态环境、文广旅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业用地收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供应

 

  第四条  每年第四季度末,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辖区政府(管委会)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存量工业用地和拟规划为工业用地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填报。

  第五条  相关辖区政府(管委会)将拟收储的工业用地信息报送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作为拟定工业用地收储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辖区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工业项目的需求,确认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规模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执行。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库存工业用地结转情况;

  (二)拟规划为工业用地储备计划;

  (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四)工业用地资金需求情况。

  第七条  全市各类开发园区所辖范围工业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由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库。

  

 

第三章  入库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产权清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以及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且未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九条  相关辖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收储范围,具体有:

  (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工业用地;

  (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工业用地;

  (三)收购的工业用地;

  (四)其他可依法收储的工业用地。

  第十条  已办理土地征收的工业用地收储程序: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成片开发计划的报批工作,相关辖区政府(管委会)为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征收工作完成后的土地统一移交并纳入市、县(市、区)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存量工业用地的收储程序:

  (一)委托实施。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和处置方案,按照年度收储计划安排,委托辖区政府(管委会)对拟收回土地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洽谈。

    (二)确定收回补偿金额。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三)收回方案报批。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确认的评估结果会同土地储备机构、相关辖区政府(管委会)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合同签订。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及权属证明;

  2.收回补偿办法、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3.交付土地及附着物等收回资产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7.其他需明确的内容。

  (五)通知收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

  (六)费用拨付。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回所涉及的各项补偿费用,同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不动产权利证书。

  (七)注销登记。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足额支付土地收回各项补偿费用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相关不动产登记权利证书的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