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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参与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的认定;住建、规划、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用途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工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城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调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调查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的合法性;

  (二)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结构;

  (三)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

  (四)房屋的附属物;

  (五)土地权属四至、面积、用途以及取得方式;

  (六)被征收人家庭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房屋征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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