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关于利用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开展健身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政办发〔2013〕2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利用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开展健身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关于利用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开展健身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体育局
(2013年11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民健身年”活动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3〕100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精神,为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途,利用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建立《专属健身卡》,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个人账户主要保障医疗所需的前提下,经本人自愿申请,转出合理结余资金,建立《专属健身卡》,用于在公共体育设施和信誉良好的社会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引导参保职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条件和额度
上年度未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市区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累计超过1000元的,次年可申领《专属健身卡》,从个人账户一次性转入部分资金,用于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
《专属健身卡》转入标准为:个人帐户在1001元至2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500元;2001元至5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1000元;5001元至10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2000元;10001元以上的,最高可申请转入3000元。
三、运作方式
市人社局、市体育局、承办银行三家合作,协同做好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开展健身活动的有关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职工办卡申请、条件审核、向银行拨付相关个人账户资金。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健身场所定点,加强对定点场馆的监管。承办银行负责《专属健身卡》的制作以及定点健身场馆刷卡设备。
四、《专属健身卡》申领及管理
个人参保的,由本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有用人单位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办理;《专属健身卡》的具体管理事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银行共同制定。
《专属健身卡》除用于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外,也可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以及本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与承办银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商定。
五、定点健身场馆的确定
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明确定点健身场馆应具备的条件、定点程序、准入数量、监管措施和定点场馆的权利义务,规范定点健身场馆的运作,保障专款专用。具体定点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制定。
六、各县(市)、铜山区可参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关于利用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开展健身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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