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民办学校办学性质确认工作。确认民办学校办学性质是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能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前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教职发〔2013〕8号)和《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鲁教职发〔2015〕1号)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认定范围、条件的规定,认真审核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供的办学性质确认申请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准确对申请学校是否属非营利性质作出认定,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民办学校及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参保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按照《
指导意见》规定的学校和人员范围组织参保缴费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随意扩大参保学校和人员范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攀比和矛盾。
(三)科学确定缴费基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根据教师本人工作时间、职称、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教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先由所在学校进行初步核定,报当地人社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其中,实发工资高于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按照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费;实发工资低于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缴费,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缴费工资基数为自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教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规范参保工作流程。
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凭办学性质认定书、学校董事会(教代会)参保决议书、民办学校的建校批文或办学许可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教师资格确认统计表、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减员手续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凭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教师资格确认统计表、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减员手续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今后各有关学校新聘用的教师,不管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还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都要按照《
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在当地机关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
(五)认真核准退休和计发养老金。教师退休时,首先由所在学校负责将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档案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经核准退休的,再依次办理养老保险减员,打印个人账户清单,核定养老金等手续。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德政发〔2015〕16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六)财政给以适当补助。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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