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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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常州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国土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城建、规划、房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财政、城建、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和项目,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含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储备的,由发改、国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已被依法征收或撤队转居后剩余的国有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九)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等用地;
(十)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一)其他可以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七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取得成本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纳入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九条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其评估总价由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和搬迁补贴三部分构成。
土地使用权补偿按企业原土地取得方式和原用途的土地评估值给予补偿。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评估的建(构)筑物重置成新值给予补偿。
搬迁补贴按地块规划用途的基准地价测算地块总价,减去上述土地和建(构)筑物评估值为基数,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不高于25%的补贴。地块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参照同类企业同等地块基准地价测算。
第十条 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房屋征收手续,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机构交付土地。
签订收购协议,首付补偿金原则上不超过补偿金总额的30%,其余补偿金根据搬迁进度分期支付。土地交付后延期支付补偿金的,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支付利息,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十二条 因解决特殊矛盾,土地收购补偿金超出评估总价的,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一般程序为:
(一)确定项目。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年度储备计划确定储备项目;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收购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土地收购评估;
(四)拟定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调查情况,拟订土地储备初步方案;
(五)协商谈判。依据土地收购评估报告,结合地块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