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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泰政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19〕90号)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户口迁移准入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条件准入制。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合法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国(境)外取得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高等教育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对中专以上学历、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第五条  在泰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企业和社会组织,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第六条  拥有成套合法住房(含租赁)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第七条  在泰州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第八条  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和接受的军队离(退)休人员、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第十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回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第十一条  经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驻泰部队干部、士官随军家属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