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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一城(古城——护城河以内)、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见附图)。

第四条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强制性内容有: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根据规划更新改造。

(二)不得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

(三)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

(四)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同类管线合并入地;新的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五)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

(六)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

(七)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

(八)干将路、人民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24米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8米;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18米且小于24米的道路两侧3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

古城内除上述各项规定以外的其它地区:住宅必须按双坡屋顶处理,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2米;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

(九)建筑色彩应当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十)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及形式。

第五条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强制性内容有:

(一)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阊门5个历史文化街区(见附图)。

(二)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严格按照报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影响苏州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设施必须依法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州传统的建筑设计手法。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分3类划定保护范围(包括重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在文物保护单位主体范围内严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最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