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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9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90号)精神,我们对《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日

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见习基地,是指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授予“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  省级见习基地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示范引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对接,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遴选、审批和授牌工作;

  (二)制定全省省级就业见习计划使用总体方案并部署实施;

  (三)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四)组织省级见习基地举办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五)对申请进入省级见习基地使用省级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进行见习资格审核;

  (六)负责省级见习经费管理;

  (七)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承担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申报省级见习基地的受理、审核、推荐工作;

  (二)具体负责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使用省级见习计划的申报、落实工作,做好见习人员资格复审、名单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做好见习人员补贴发放的银行卡办理和省级见习基地留用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五)做好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级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和要求,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工作方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二)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见习人员报名、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三)负责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政策措施,协助见习人员办理补贴发放的银行卡;

  (四)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五)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六)负责安排、推荐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七)负责做好见习人员留用情况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做好留用补贴的发放工作;

  (八)为当地见习工作树立标杆,引导、示范和带动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九)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根据检查考核意见,及时对见习工作进行整改,调整优化见习方案措施。

   

  第三章  省级见习基地的认定与调整

  第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省级见习基地总体布局,统筹规划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省级见习基地原则上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实效突出的市、县级见习基地中推荐,尚未开展市、县级见习基地评选的地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从现有见习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省级见习基地应是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原则上近两至三年平均每年招收见习人员达20人,见习期满后,年度平均留岗率不低于50%,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效果满意度达80%以上;

  (二)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有效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专业水平和就业能力;

  (三)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带教制度,有指定负责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四)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配套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

  (五)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办理见习人员申报手续,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建立清晰明确的见习台账记录,及时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材料;

  (六)按规定报送见习人员考勤记录,申报见习补贴经费,开展见习工作以来没有冒领、虚领见习经费等问题;

  (七)建立见习人员考核鉴定制度,在见习结束后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第十一条  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省直各有关单位、驻苏部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审批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授牌。

  第十四条 已设为省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后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五条 下列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三)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省内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省级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对接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携带相关材料与省级见习基地对接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也通过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shrss.gov.cn/bsdt/)在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八条 省级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拟录用的见习人员,统一从江苏省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存档。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省级见习基地申报的拟录用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复审、名单汇总后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省级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省级见习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地申报的需求情况统一编制省级见习计划的使用方案。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