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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通知【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规发〔20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5号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1 月 10 日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房〔2010〕5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明确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负责监督商业银行配合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并分别与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签订后,监管项目的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供预售项目监管协议。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专用账户。

第九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业银行专用账户。购房款(全款、首付款等)缴存到专用账户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购房人办理商业或者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将购房人的贷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在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费用总和;重点监管资金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的120%。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