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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8-05-17 苏经信交物〔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自 2023 年 11 月 16 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区)经信委(局),姑苏区经科局,工业园区经发委,高新区经发局: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苏委发【2018】6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打造苏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审、考核和管理工作,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业企业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企业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苏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
(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较强的经济效益。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公司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且获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设计企业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苏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设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企业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年以上,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
(六)公司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年,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设计奖项。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审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