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下发以来,各地不断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制度,有效促进了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了确保发放能力,也促进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推进工作力度存在差异,目前省级统筹工作开展尚不平衡,一些地区还存在政策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推动实现全国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实现“六统一”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应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地区,目前省内仍实行单独统筹的地区(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各类开发园区等)要尽快将其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执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政策。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不得自行调整费率。需要调整时,须按规定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违规自行出台费率调整政策的,要立即纠正。全省应执行统一的费率政策,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尚未统一的省份,要制定过渡措施,最迟2020年实现全省费率统一。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并健全工作机制,夯实缴费基数。在确定个人缴费上下限基数等参数时,目前尚未使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要制定过渡措施,尽快实现统一。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待遇政策,严格调控养老待遇水平,不得自行出台待遇政策或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部署实施,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全省实行统一的调整办法。
五、各地要在不断完善省级预算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度使用。要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