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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2〕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品质,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8日

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住宅全装修应当以整栋楼为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住宅全装修。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其他新建商品住宅,鼓励实行全装修成品交房。

第四条 商品住宅通过实施住宅全装修,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达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目的;推进实施土建、安装、装修的设计和施工一体化,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需变更全装修设计的,应当有设计变更文件;凡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提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设计变更审查。

第七条 全装修住宅建设应当纳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开发建设方案进行建设、销售、验收、交付。

第八条 全装修住宅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时,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降低留存比例可累计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九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的,全装修工程和建筑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全装修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全装修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是全装修工程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全装修工程的质量和保修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许可部

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注栏注明为全装修住宅。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实施现房销售。

第十三条 实施菜单式装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定位,事先将功能空间、公共部位的装修项目和材料,厨房、卫生间的设施设备组合成不同的装修清单,供购房者选择。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全装修设计方案、全装修住宅价格、装修主要面材、部品以及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价格。全装修住宅价格应当公示毛坯房部分价格和装修部分价格。

以上公示的内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销售主管部门申请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时,应当提供全套装修设计方案(含工程预算)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全装修设计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专业机构库中选择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全装修住宅造价进行核算,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核算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房(间)。样板房(间)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样板房(间)对应的功能空间必须上墙明示与交付标准一致的装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