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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济政办字〔2019〕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1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参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新建站和合建站)建设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电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三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的规定。

在加氢站布局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拟建设的加氢站,暂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选址。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桩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

在符合全市加氢站布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