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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行〔2014〕4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省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镇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强化差旅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辖市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镇江市财政局备案。



(此页无正文)




镇江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各辖市区财政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4日印发



镇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镇江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镇江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原则上应入住党政机关会议和出差定点饭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自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镇江市外出差的,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包干使用;在镇江市内辖市出差的,按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给予伙食补助费;自行用餐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且由其出具收取证明的,可给予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提供用餐发票或交纳伙食费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费标准为:镇江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镇江市辖市内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派车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自行解决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并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且收取相关凭证的,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人员报销市内交通费时应提供乘坐交通工具证明或交通费交费凭证。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相关交费证明等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镇江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单位内部出差的管理和经费审批,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凭据相关凭证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既无住宿费发票,也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单位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及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2)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出差和报销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镇江市区范围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镇江市区以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工作外派等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可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情况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接待单位收取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按《镇江市市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开具财政票据。

第三十一条  所有涉及上下班交通情况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19日发布的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财行〔200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分地区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 份

住宿费限额(人,天)

伙食补助费

(人,天)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件2:


差旅费报销单


部 门


出差人姓名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事由


出差天数

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共 天

时  间

交通工具

地点

人数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其它费用

小计金额

人/天

金额

人/天

金额

人/天

金额





































































小        计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审核实报金额


说明事项:

领导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出差人签字: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