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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等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等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险〔200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充分考虑部分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市流动到我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等方面与我省不一致的实际,现就原行业统筹等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行业统筹单位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新老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时,1997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均由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止调整为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为退休当月)止。
   二、原行业统筹单位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确定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所计算的1997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凡1997年底前已按原行业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不重复计入计算推算储存额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 同时,推算储存额也不扣减1997年底前原行业统筹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市流动到我省其他企业的参保人员,凡在1996年1月1日前已按原行业或原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其1995年底前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不重复计入计算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 ; 同时,推算储存额也不扣减1995年底前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四、新老办法过渡期间,原行业统筹单位老办法的计算方法,除推算储存额的实际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