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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8〕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1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车辆购置税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就相关业务有新规定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暂行)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车辆购置税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本着便于操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新车征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及发票联原件)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易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应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确如下:
1.购买拍卖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和相关证明。
2.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
3.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
4.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
二、业务流程
(一)审核录入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按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对同车型多种配置无法确定计税价格的必须实地验车,验车由两人以上税务人员执行,验车后由验车人员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对于纳税人购车后加装配置的车辆以实地验车配置为准。审核录入人员依据验车人员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确定相应车辆型号的计税价格,录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
2.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无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型号,转车辆临时计税价格的备案及暂行管理业务处理。
(二)缴纳税款
纳税人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可选择转帐、刷卡或现金等不同方式缴纳税款。
(三)打印税收通用完税证(四联车购税专用)和完税证明
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与应纳税额核对无误后打印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
(四)复核建档
复核纳税申报资料及征税标准,建立新车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健全交接手续,保存档案交接记录。档案内应留存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留存《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税收通用完税证存档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
6.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同车型多种配置车辆必备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票证结报
征收人员每日对个人票证使用、税款征收情况进行核对,分理完税凭证,按规定汇总后报会统和票证管理人员。
特殊车辆征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二)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明确如下:
1.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旧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和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
2.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资料证明和纳税人申请材料。经过理赔的,同时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3.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库存车辆是指车辆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出厂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间隔在3年以上,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4.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经验车,里程表行驶里程确认在8万公里以上,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二、业务流程
特殊征税车辆必须实地验车,并报经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转纳税申报环节。征收流程同新车征税,复核建档时增加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免税车辆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符合免税、减税条件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前款新车征税规定提供资料,填写车辆免(减)税申请表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8.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照片的标准:
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固定装置设在外部的,提供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和横面照片各一张,固定装置设在内部的,提供车辆内观照片和外观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各一张。
(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填写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免(减)税条件”栏签署免税类型。
二、业务流程
负责免税业务的税务人员受理资料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车购税大厅前台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并按日报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完善审批手续,其他车辆报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转纳税申报环节。减、免税车辆的征收流程同新车征税,复核建档时增加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退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退税是指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公安车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或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 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二)公安车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税务机关应全额退税。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当地国库办理退税必需的其它资料。
二、业务流程
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时,首先由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退税时须实地验车。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向省辖市局车购税征收机构提出退税申请的须经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向县(区)局提出退税申请的须经县(区)局局长审批。退税管理岗从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调取车辆电子档案,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理由选择退税条件和确定退税金额,经审核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综合征管系统(CTAIS)进行退税的确认。通过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