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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供定期回报、原价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返本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包括房屋使用权或收益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反土地使用和规划设计要求分割拆零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变相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分期开发计划、可售房屋数量、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