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2〕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39号)、原省劳动厅《
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 (
苏劳险〔1999〕27号)、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
苏劳社险〔2001〕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国家和省明确由省直接管理的单位除外。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