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国税发〔2007〕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根据《办法》第七条,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报送的资料认真审核,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各市(区)局税政、征管部门应建立会审制度,共同审核,严格把关。”中的实地核查失效。
第四条中“此外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还应在每年一季度对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补税情况及时反馈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失效。
转发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7]12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报送的资料认真审核,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各市(区)局税政、征管部门应建立会审制度,共同审核,严格把关。